5.4人工碳化后强度
5.4.1试验仪器设备及试剂。
a.二氧化碳气瓶:盛压缩二氧化碳气用;
b.碳化箱:采用常压密封容器,内部有多层放试块的搁板;
c.二氧化碳气体分析仪;
d.1%酚酞乙醇溶液:用浓度为70%的乙醇配制;
e.碳化试验装置:如图6所示;
f.抗压强度检验设备同5.3.1,取边长为100mm的立方体试模15个。
5.4.2试验步聚
5.4.2.1取实际生产的混合料,制作边长为100mm的立方体试件15块。
5.4.2.2蒸养拆模后24-36h内取5块试件做抗压试验。
5.4.2.5其余10块试件在室内放置7天,然后放入二氧化碳(CO2)浓度为60%以上的碳化箱内,试验期间,碳化箱内的湿度始终控制在90%以下。
5.4.2.4从第4周开始,每周取1块试件劈开,用l%酚酞乙醇溶液检查碳化程度,当试件中心不呈现红色时,则认为试件已全部碳化。
5.4.2.5将已全部碳化的5个试件,于室内放置24-36h,按第5.3.3条的规定作抗压试验,并按第5.3.4条的规定计算。
5.4.3结果计算与评定
5.4.3.1人工碳化系数Kc按式(3)计算:
Rc
Kc=── ……………………………………(3)
R1
式中:Rc──试件人工碳化后强度,取5块碳化后试件强度的算术平均值,MPa;
R1──对比试件强度,取5块碳化前试件强度的算术平均值,MPa。
5.4.3.2砌块的人工碳化后强度,是用人工碳化系数Kc,乘以每蒸养池试件的抗压强度,取3块试件的平均值,精确至0.1MPa。
5.5抗冻性
5.5.1设备
a.冷臧室或冰箱,最低温度需达一20℃;
b.水池或水箱;
c.试模:边长为100mm的立方体试模10个。
5.5.2试验步骤
5.5.2.1取实际生产的混合料,制作边长为100mm的立方体试件10块。
5.5.2.2蒸养拆模24h后将试件放入10-20℃的水中,其间距20mm,水面高出试件20mm以上。
5.5.2.3试件浸泡48h后取出,检查并记录外观情况,然后将5块做冻融试验,5块进行抗压强度试验。
5.5.2.4试件应在冰箱或冷冻室达到-15℃以下时放入,其间距不小于20mm,试件在-15℃以下冻8h,然后取出放入10-20℃的水中融化4h,作为一次冻融循环。反复进行15次。
5.5.2.5冻融循环结束后,取出试件检查并记录外观情况,按本标准第5.3.3条的规定进行抗压强度试验。
5.5.3结果计算。
抗压强度损失率Km(%)按式(4)计算:
R2-Rm
Km=──── ×100 ………………………………(4)
R2
式中:R2——浸泡48h的5块对比试件抗压强度平均值,MPa;
Rm——冻融循环15次后的5块试件抗压强度平均值,MPa。
5.6干缩值(快速试验方法)
5.6.1仪器、设备
a.收缩试模:卧式收缩膨胀仪;
b.收缩头:见图7;
c.水池、带鼓风的烘箱;
d.无水氯化钙。
5.6.2试验步骤
5.6.2.1在收缩试模两端设埋收缩头的预留孔。
5.6.2.2取实际生产的混合料,制作尺寸为100mm×100mm×515min的试件3块。
5.6.2.5蒸养拆模后,检查收缩头预留孔位置是否准确,如果不符合要求,须作修理,或重新制作试用水泥净浆或合成树脂将收缩头固定在预留孔中。
5.6.2.4 24h后将试件放入20±2℃的水池中,浸泡48h后取出,用湿布擦去表面水,擦净收缩头上的水分,立即用收缩膨胀仪测定初始长度,记下初始百分表读数,精确至0.01mm。
5.6.2.5将上述试件放入温度为20±2℃的带鼓风的烘箱中,干燥2天;然后在此烘箱中放入盛有氯化钙饱和溶液的瓷盘(3块试件需放无水氯化钙1kg,水500mL,溶液的暴露面积为0.2m[2]以上),并应保持瓷盘内溶液中有氯化钙固相存在,烘箱内温度应保持50±2℃,相对湿度达到30%±2%。10天后,每隔1天取出试件一次,于20±3℃的室内放置2h后,用收缩膨胀仪测定其长度,记下百分表读数,直至两次所测长度变化值小于0.01mm为止,此值即为试件干燥后长度(百分表读数)。
5.6.2.6在每次测量前后,收缩膨胀仪必须用标准杆校对零位读数。标准杆和试件放入收缩膨胀仪的位置,在每次测量时应保持一致。
5.6.3结果计算与评定
干缩值S(mm/m)按式(5)计算:
式中:L1──试件初始长度(百分表读数),mm;
L2──试件干燥后长度(百分表读数),mm;
500──试件长度,mm。
取3个试件计算结果的算术平均值,精确至0.01 mm/m。
6检验规则
6.1型式检验
6.1.1检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原材料、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检验;人工碳化后强度,每季度测一次;
d.产品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1.2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密度、抗压强度、人工碳化后强度、抗冻性和干缩值。
6.1.3抽样与判定
在受检的砌块中,随机抽取100块砌块,进行外观质量检验与尺寸偏差测量,其中不符合表1规定的砌块数量不超过10块时,判受检产品外观和尺寸偏差检验合格,若不符合表1规定的砌块数量超过10块时,判受检产品不合格。立方体抗压强度、碳化后强度、抗冻性能、密度、干缩值的检验按本标准第5章规定,并按表2、表3进行判定。
6.2出厂检验
6.2.1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密度、抗压强度。
6。2.2抽样与判定
6.2.2.1砌块在出池时应逐块检查。砌块的外观和尺寸偏差符合表1的相应等级时,判为相应等级,有一项不符合规定时,判为不符合相应等级。
6.2.2.2以每一蒸养池为一批;制作3块立方体试件。
6.2.2.3按第5.2条测定立方体试件的密度,作为该池砌块的密度。
按第5.3.3条进行抗压强度试验,所得3块试件的立方体强度符合表2中13级规定的要求时,判该批砌块的强度等级为13级;如果符合10级规定的要求,判该批砌块的强度等级为10级;如果不符合10级规定的要求,则判该批砌块不合格。
6.3复验
6.3.1当用户对生产厂的出厂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会同生产厂委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复验。
6.3.2产品性能的复验,是以200m[3]为一批,抽样检测。
6.3.3外观和规格尺寸偏差的复验,按随机抽样法抽取50块砌块,按表1中的各项逐块进行检验。若其中不符合一等品的砌块少于5块时,判该批砌块为一等品;如果不符合合格品规定要求的砌块少于5块,判该批砌块为合格品;若超过5块,判该批砌块为不合格品。
6.3.4砌块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碳化后强度、干缩值和抗冻性的复验,有三种方法:
a.立方体抗压强度每池留3块试件;碳化后强度、干缩值和抗冻性在每次型式检验时,留下与型式检验数量相同的试件;在所留的试件上注明成型日期,以便复验时进行检验;试样保存半年;
b.从外观检验合格的砌块中随机抽取砌块,按本标准中上述各项的规定切割成所需要的试件,进行相应的试验;
c.直接用外观检验合格的砌块进行抗压强度试验。
复验采用哪一种方法由厂方、用户和质量检测监督站共同协商决定。 复验结果符合表2和表3中该项规定的判为该项合格,反之则判该项不合格。
6.3.5已出厂砌块的缺棱、掉角、断裂,不予复验。
7产品质量合格证、贮存和运输
7.1砌块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合格证应注明:生产厂名、商标、产品标记、产品等级、强度等级、生产日期等。
7.2砌块必须有等级标记、生产厂标志和生产日期。
r.3砌块从出池之日算起,须存放20天方能出厂。
7.4砌块装卸、运输时,应避免碰撞、摔打,不许翻斗倾卸。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所、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上海市硅酸盐制品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玉华、徐强、周鹰、顾梦煦、陈树荣。
本标准委托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中国砖瓦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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