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因工作需要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修改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增加一条(六)熟悉行业情况,热心协会工作;
原第(六)条,调整为第(七)条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修改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修改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修改为: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由会长委托,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由原三条调整为两条: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修改为: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收取办法并按章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修改为: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中国砖瓦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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