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完备的环保立法体系并严格执行
日本环保产业大力发展主要得益于建立起完备的环保立法体系并严格执行,实施倾斜性的产业技术政策。
1971年,日本出台了废物处理法,之后又出台了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包装容器再生利用法等,2000年颁布和实施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动基本法》《废弃物处理法》(修订)《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修订)《建筑材料循环法》《可循环食品资源循环法》《绿色采购法》6部法律,形成了目前世界上最先进、最完备的环保及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法律实施准备充分,制定的目标切实可行,保证了循环经济能逐步推进并取得实质性进展。与法律相配套,日本政府对发展节能环保的企业,实施倾斜性的产业政策:日本国会每年通过的与环保有关的预算近130亿美元,资金拨给环境省、经产省、农林省和国土交通省等主要相关部门。国家对生产废弃物再资源化工艺设备,给予相当于生产、实验费1/2的补助,对引进先导型能源设备企业予以1/3的补助等。
税收方面,对引进再循环设备的企业减少特别折旧、固定资产税和所得税。日本对废旧塑料再生处理设备在使用年度内,除普遍退税外,还按取得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对废纸脱墨、玻璃碎片杂物去除、空瓶洗净、铝再生制造等设备实行3年的退还固定资产税等等。
从实施效果看,上述政策措施激发了企业对节能、再循环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开发投资,增加了企业发展环保产业的积极性。
德国:大力开发利用可再生资源
德国在节能环保领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其节能环保理念深入身心,政策面面俱到,措施渗透到生产、生活各个环节。时至今日,节能环保产业已成为德国又一大支柱产业,为德国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做出了重要贡献。
德国不仅把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确保能源安全安,能源多元化供应和替代能源的重要战略选择,而且也视之为减少碳排放和节约石化类燃料引起的环境问题的重要措施。政府财政部、环保部及各联邦有关部门,还有受政府和企业资助的民间机构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形成了节能环保网络系统,他们从法律法规建设、新技术开发利用、财税支持等各方面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提供支持和保障。
可再生能源成为德国一项非常重要的经济因素,根据德国宇航中心(DLR)研究报告,至2030年德国可再生能源占发电量的比例可达45%,至2050年可上升至77%;至2050年可再生能源占初级能源比例约50%;通过提高能效,至2050年可减少80%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以1990年为基础)。德国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水利发电等开发利用方面居世界领先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德国位居高纬度,日照时间并不长,太阳能资源并不丰富,但却是太阳能应用的先驱。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太阳能上网电价法的国家,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电价补贴政策极大的推动了德国太阳能发电技术的发展,也造就了上下游完整的太阳能产业链,拥有着世界上最先进的太阳能技术和研发团队。 (中国砖瓦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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