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旧建筑(构筑)物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数量增长很快。据有关部门粗略统计,拆除一万平方米旧建筑将会产生7000--12000吨废弃物;每年建筑废弃物产生量近10亿吨。目前,我国建筑废弃物处理方式简单,主要采用固定地点堆放和填埋处置,不仅占用大量土地,还可能会对浅层地表土、河流和地下水资源产生污染。在很多城镇,处置建筑垃圾已成为政府部门急待解决、涉及社会公共环境安全的难题。与此同时,禁止开采天然砂石骨料的地区在逐年增加;建设工程巨大的市场需求,又催生了违规私采砂石料的现象盛行。
2011年10月29日,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墙材革新工作委员会、中国建筑砌块协会联合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中国砂石协会在bob电竞体育博彩_博鱼体育-手机版官网省潍坊市召开了“全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经验现场交流会”,来自国家机关、地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以及全国百家从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企业的近300名代表,在学习潍坊市建筑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管理和实践经验的同时,交流了部分省市的管理经验和国内一些典型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产品及工程案例;特别是全国有多家企业在混凝土路面砖、混凝土砖(砌块)、商品砂浆等建材产品中掺加建筑废弃物,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体现出在我国非配筋类预制混凝土制品生产中综合利用建筑废弃物的广阔前景。
参会代表认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工作的社会效益巨大,具有节能减排、绿色制造等多重意义。当前,该行业仍处于萌芽起步阶段,普遍存在着:产品生产企业征地难、产品生产成本高,资金投入较多,产品质量波动大、市场认可度差等问题,需要国家采取必要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再生利用产品生产企业仅是经济社会的一个“细胞”单元,企业能否生存,却是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工作成败的关键所在。为此,我们四家全国性协会,代表部分从事建筑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的企业和地方管理部门,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如下呼吁:
一、国家应多部门协作,加快制定和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促进我国建筑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1.是将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和掺加再生骨料的下游产品(预制混凝土制品----混凝土路面砖等产品),明确纳入享受免征增值税、所得税相关文件目录。提高再生骨料和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使企业有利可图、逐步走向良性发展轨道。
2.是以法规的形式,制定建筑(构筑)物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收集、分类、处置(或堆放)等再生利用规范;对不执行的单位或项目采取经济惩罚措施。这样不但有利于再生利用企业资源化处理加工,提升再生资源产品的品质和质量,更有利于废弃物再生资源率最大化。
3.是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题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投资、招标采购时,应优先选择再生骨料及其产品的原则。
4.是适当放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项目的征地审批。各级政府可以在有规划、有原料保障的前题下,扶持几家企业试点示范,确保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健康发展。
二、对具有示范效应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进一步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1.是有规划地在全国大中城市、经济发达的县乡城镇扶持一批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企业,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技术和人才等要素的投入,提升利用水平。
2.是“十二五”期间,政府要采取具体措施,开展利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建造房屋(或公共建筑)、道路等构筑物示范工程建设。
3.是尽快设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高效再利用技术开发与产业化”的科技支撑计划项目,选择真正有实效、产品有市场前景的技术或产品,在生产一线开展研发工作。扶持具有创新能力的企业,开展建筑垃圾高效再生利用成套技术及装备研发(包括:再生技术及装备、产品生产工艺和耐久性、产品应用技术、标准和规范等),以改变目前我国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初级水平,提高再生利用的产品品质和质量,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完善产品应用标准和规范图集。
三、充分发挥地方各级政府、行业协会的作用,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推动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工作的开展。
1.是允许各级政府结合当地实情,制定地方性的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扶持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各级政府,可重点推广:对利用建筑垃圾进行再生加工利用的企业,按重量(或体积)进行现金补贴;对随意倾倒建筑废弃物的车辆实施严格处罚等经验,激励企业再生利用。
2.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划、科研开发、信息沟通、行业自律、产品标准和规范制定等方面的辅助作用,搭建企业和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沟通的“桥梁”,使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让政府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共同行动起来,承担起各自的社会责任,为提升我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水平共同努力。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墙材革新工作委员会
中国建筑砌块协会
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
中国砂石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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