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5日,由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学院和财新传媒主办的“第一届岭南论坛”在广州举行,本届论坛的主题是“中国经济变革之路”。以下为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发言实录。
肖捷:谢谢主席先生。我想先说明几点,刚才李勇副部长的演讲超时,我们应该理解,因为现在财政还有赤字,入不敷出,所以演讲超时是有关联的!
今年1月1日,在上海进行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是在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改革以后,我国税制改革进程中的又一个标志性事件,因此,我今天演讲的题目就是“继续推进增值税改革,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我想利用这个时间讲四部分。我表述的看法只是我个人的观点,不代表我所在的部门的意见!我今天讲的题目专业性太强,希望大家能够耐心听我讲完。
下面我讲第一部分的内容,增值税制度亟待向广度覆盖。
1954年,法国率先在世界建立了增值税制,近半个世纪以来,这项税收已经在全世界170多个国家实施。一项税收制度能够在世界得到普及,表明了它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增值税的核心特征是它的抵扣机制,以货物和劳务的增加值作用税基,可以抵扣用于生产的货物和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这一制度安排,最大的优势就是能够有效的避免重征税。因此增值税最初的理论构想者把这个税种称为改良的所得税。
增值税根据纳税人抵扣程度的不同,分为几类:一个是增长型的,一个是消费型的,还有一个是生产型的。而且呈阶梯性递减,消费型增值税最小。我国是在1994年进行的财税体制重大改革中,建立了增值税,当时是在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领域实行了增值税。从此之后,增值税成了我们国家第一大税种。不仅在财政收入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有力地推动了货物生产流通领域专业化分工的发展。同时,增值税的出口退税制度也为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随着这项税收制度的建立,我国以加工为主的第二大产业得到快速发展,并且成为全球最大的加工制造业大国和进出口大国。由于当时一些条件的制约,
1994年建立的增值税制度,与世界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的税制相比,在改革的深度和广度上还没有完全到位。在深度上,主要是增值税的抵扣不彻底,1994年改革的时候,固定资产还没有纳入到抵扣的范围,因此对投资还存在着重复征税。
在税制的类型上,我们1994年建立了增值税,还是属于生产型的增值税,它的税级是比较大的,不利于鼓励企业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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