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建材厂没有执行该通知,随后的7月9日凌晨,郭店镇政府组织人员、机械强行将刚建成几个月的窑体夷为平地。
蹊跷的5万元“用地手续款”
宏达建材厂一位投资者坦承,在被拆除时,建材厂确实还没有领到用地手续,“不是我们没有办,其实我们2006年11月就给郭店镇土地所交了5万元钱的‘用地手续款,按说早就应该把土地证给我们办下来了,可不知道什么原因一拖再拖,到现在也没有领到土地使用证。”
据调查,2006年11月9日,王宏俊向郭店镇土地所缴纳了5万元办理用地手续款。一份盖有郭店镇土地所公章的借条称:“今收到王宏俊砖厂办理用地手续款五万元整(50000元),如用地手续没有批准,全部退回暂收款。”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而王宏俊在向郭店镇土地所交了5万元“办理用地手续款”后,等来的不是在规定时间内拿到用地手续,而是《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2007年1月12日,新郑市国土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来到宏达建材厂,称要对占地情况进行调查。
在接受询问时,郭庄村六组代表刘文亮称宏达建材厂占用的地是“荒地”,王宏俊称是“未利用地”。而且,郭庄村六组村组干部商议租地的会议纪要和村组与宏达建材厂签订的协议都显示,宏达建材厂所占地块为“荒地”。
蹊跷的是,调查此事的新郑市国土局执法大队的郑小磊等人在同一天却做出了两份相互矛盾的《土地违法案件勘察笔录》(以下简称“笔录”)和《土地违法案件违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笔录称:“宏达建材厂……占地类型为未利用地……”,而报告却称:“宏达建材厂于2007年1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郭店镇郭庄六组耕地3.36亩建砖厂。”
在上述笔录和报告形成的同一天,新郑市国土局就向宏达建材厂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理由是“未经批准,擅自占用”.2007年6月28日,新郑市国土局向王宏俊送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
“这块地是建设局选的址,当时新郑市国土局还派人到现场用仪器确定了窑体建设的具体位置。明明占用的是荒地,怎么变成耕地了呢?”黄中建称。
2011年9月28日,记者来到郭店镇郭庄村六组,当地的村民告诉记者:“建材厂的地方原先是条荒沟,人都下不去,那里根本没有办法种田。”
另据记者调查,在新郑市国土局向宏达建材厂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的2007年5月8日,郭店镇土地所又收取了王宏俊1万元人民币,并打了收条,但该收条内容并未说明收取钱款的原因。
2011年9月28日上午,记者来到新郑市郭店镇土地所采访,该土地所一位工作人员称“所长不在”。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办理土地手续必须把材料准备齐了到市里办,土地所不负责办理土地证。土地所主要是管理镇里的耕地的。”
既然土地所无权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为何还要收取王宏俊5万元的“办理用地手续款”呢?
另一个蹊跷的事情是,在针对宏达建材厂的签署于2006年11月22日的新郑市bob电竞体育博彩_博鱼体育-手机版官网企业预审表中的“国土部门意见”一栏中,一个叫“高宏建”的人代表新郑市国土局签署称宏达建材厂占地“属非利用土地”,但为何短短一个多月后就变成了耕地了呢?
2011年9月28日下午,记者来到新郑市土地局采访。记者敲开了一个门标为“副局长”的办公室,但此不愿意透露自己姓名的副局长让记者找“局办公室”.在局办公室,数位工作人员称不接待记者采访,让记者去市委宣传部。截至记者发稿时,未能采访到新郑市国土局相关人员。
涉嫌伪造省发改委批文
刚刚建成的厂子就被强拆了,宏达建材厂的几位投资人以“新郑市政府、郭店镇政府违法拆除宏达建材厂”为由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郑州中院未在法定期限内立案更未作出裁定。黄中建等遂向河南省高院提起诉讼,2009年12月11日,河南省高院指令洛阳市中院管辖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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